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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原告
張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XX區XX路XX號,聯系電話
138XXXXXX01。
被告
李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漢族,住址
北京市XX區XX路XX號,聯系電話
138XXXXXX02。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
2. 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幣5,000元(按年利率10%計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3. 請求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于2024年12月10日達成借款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借款期限為六個月,利息為年利率10%。原告如約將借款轉賬至被告指定賬戶后,被告于2024年1月1日確認收到此款項。
按照約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應于2024年6月10日將本金及利息返還給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卻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于2024年6月15日通過電話與被告溝通,被告承認欠款事實,但表示因個人經濟原因暫時無法歸還借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并未明確還款時間。
鑒于被告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歸還借款本金及約定利息。庭審中,雙方均到庭陳述原由,被告李某雖承認借款事實,但辯稱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周轉困難,懇請法院給予更多寬限時間。
一審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判決,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對一審判決部分內容表示不滿,特此提起上訴。原告認為,法院對逾期利息的裁定明顯低于約定利息,未能體現被告的實際經濟損失;同時,被告不應因自身經營問題而逃避義務,原告有權要求全額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而被告應承擔全部的借款利息。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
張某
代理律師
XXX
日期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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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二審起訴狀的一份范文,具體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作為八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客戶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確保每一位客戶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