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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手親自書寫的遺囑,包括整篇遺囑和部分內容的補充。自書遺囑的要求是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在遺囑的末尾必須簽名,并在簽名下注明日期。同時,在遺囑的整個過程中,遺囑人必須保持完全的行為能力和思維能力,并自愿設立遺囑。
2.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將其意愿表達給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對其進行公證、保管和證明。遺囑人可以口述遺囑的內容,也可以書寫好遺囑的文本提交給公證機關。公證遺囑的要求是必須在公證機關的大印下簽字或蓋章,并由公證人簽名。公證遺囑可以有效地保護遺囑人的遺產權益,減少爭議發生的可能性。
3. 見證遺囑
見證遺囑是指在遺囑人在見證人的面前,口頭表達遺囑或將書面遺囑交給見證人保管,并要求見證人簽名作為證明。見證遺囑的要求是必須由遺囑人在兩名見證人或以上的面前作證,并由見證人簽字或蓋章。見證遺囑需要經過見證人的證明才能發揮法律效力。
4. 墓志銘遺囑
墓志銘遺囑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遺囑,在墓志銘上記錄遺囑的內容,以起到永久保存和證明的作用。墓志銘遺囑的要求是必須在墓志銘上書寫遺囑內容,并在遺囑末尾簽名和注明日期。這種形式的遺囑主要適用于對于遺產分配比較簡單的情況,同時需要保證墓志銘可以永久保存。
設立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見證遺囑和墓志銘遺囑。不同的形式要求略有差異,但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規定,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而對于遺囑人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合適的遺囑形式,并遵循合法的程序進行設立。如果有需要,建議咨詢專業的繼承法律顧問或律師,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