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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被告違約轉讓股份,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所持有的股權。原告在陳述事實時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事實上,被告并未拒絕履行其轉讓股份的義務,且之前雙方之間并未就股權轉讓事宜出現任何糾紛。因此,原告主張的事實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不足以成立其訴訟請求。
二、 關于被告的抗辯理由
被告在此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并未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根據相關協議約定,被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了股權轉讓手續,并支付了相應的轉讓款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被告全程遵守協議約定,沒有任何不當行為。
原告在訴訟中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約行為,僅憑主觀猜測和不實指控就提出訴訟請求,顯然屬于無端的訴訟惡意。僅僅憑此,即裁定敗訴。
被告對于原告的指控表示強烈的異議,并保留追究原告對被告名譽造成的誹謗損失的權利。希望法庭公正裁決,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三、 陳述請求
被告不存在任何轉讓股份違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被告保留追究原告違約的權利,并希望法庭依法公正審理,維護正義。
特此答辯。
代理律師
XXX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即為本次股權轉讓糾紛第三人答辯書的內容,望法庭審慎考慮,公正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