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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是起訴不符合規定。這意味著起訴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未按照法律程序規定遞交起訴狀或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等。
1、第二種情形是行政法官認定原告起訴請求與本案無關
這種情形通常出現在原告的請求不涉及具體的行政行為或涉及的行政行為與案件無關時。
2、第三種情形是原告不符合起訴資格
例如,起訴人未能證明擁有起訴權利,或者是未能證明與涉案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合法權益的法律關系。
3、第四種情形是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不明確或含混
這種情形指的是原告在起訴狀中未清晰闡述起訴請求或起訴請求中存在矛盾或模糊不清的地方。
4、第五種情形是訴訟請求明顯沒有根據或理由不成立
這種情形通常出現在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或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
最后一種情形是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請求已經被其他法院判決、裁定,或已被原告自行撤回或變更。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法官通常會裁定駁回起訴,以避免重復訴訟和浪費司法資源。
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的六種情形都是為了保障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維護司法效率。律師事務所提醒原告在起訴前應仔細審查自己的起訴請求,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以避免因起訴不當而導致裁定駁回的情況發生。